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羅○睿(年籍詳卷)
羅○琪(年籍詳卷)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鄧玉永 (年籍詳卷)
楊英桃 (年籍詳卷)被告 林豐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5號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偉達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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