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11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崑
複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卓郁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廖伯青 就讀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時,於
民國96年8月23日邀同被告卓郁如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就學貸款契約,約定訴
外人廖伯青得於借款額度內申請動用借款繳納學雜費,借款
期限至訴外人廖伯青完成本教育階段之學業日止,自學業完
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限之
原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55計
算,如有一期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借款利率加
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嗣訴外人廖伯青於附表所示日期分
別取得借款金額所示之借款,訴外人廖伯青於101年2月1日
完成學業,自102年3月1日即應開始還款,詎其均未依約履
行債務(被告逾期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利率為百
分之1.34、加碼年率為百分之0.55),迄今尚欠本金366,45
0元及如附表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
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作要要點、利率資料、放款歷史名細批次查
詢各1份及撥款通知書8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
酌,本院依上開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4,07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元),爰依上開規定
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慧萍
附表:
┌──┬──────┬─────┬─────┬────────┬────────┐
│編號│放款日│借款金額│結欠金額│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
│1│96年11月30日│44,995元│44,995元│①自102年2月1日│①自102年3月2日│
├──┼──────┼─────┼─────┤起至102年9月10│起至102年9月10│
│2│97年4月3日│45,895元│45,895元│日止按年息1.89│日止,按上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1.89%之10%計│
│3│97年11月10日│45,895元│45,895元│②自102年9月11日│算之違約金。│
├──┼──────┼─────┼─────┤起至清償日止按│②自102年9月11日│
│4│98年4月10日│45,895元│45,895元│年息2.89%計算│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按上開利率2.89│
│5│98年12月2日│45,895元│45,895元││%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6│99年4月9日│45,895元│45,895元│││
├──┼──────┼─────┼─────┤││
│7│99年11月5日│45,990元│45,990元│││
├──┼──────┼─────┼─────┤││
│8│100年4月14日│45,990元│45,990元│││
├──┼──────┼─────┼─────┤││
│合計││366,450元│366,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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