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25號
原   告  邱秋香
被   告  陳畢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