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世傑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