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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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4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阮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 伍佰 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阮金鳳於92年10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49,58
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4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阮金鳳│自民國96年03│至民國104年│週年利率20%│││97552││月28日起│8月31日止││││元│├──────┼──────┼───────┤││││及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阮金鳳│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41982││10月21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