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8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營偵字第2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銘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更正犯罪事實欄第3行「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後減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盛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前已有強盜、搶奪及竊盜等財產犯罪之前科紀錄,歷經刑之執行完畢後,仍未能知所悔改,法紀觀念甚為薄弱,且所竊得之蛤蜊採收機依被害人 蔡耀賢 稱,約價值新臺幣10萬元,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手段平和,所竊之物已尋獲,並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所受損害部分已獲彌補,及被告具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