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再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君奕 上列聲請人因重利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42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續字第1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黃壽燕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