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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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炳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5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829,58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750,984元後,為78,6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76,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名下有位於南投縣○○鎮○○段○○○○號、2-16地號、320-986地號、320-989地號、權利範圍均為10分之3之土地(公告現值為564,387元)、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其配偶名下無財產即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行使實益;債務人名下土地公告現值尚有564,387元,最終清償期如為六年總清償金額僅432,000元,恐致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債務人延長更生方案為八年符合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又320-989地號土地曾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後無人應買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該地號之土地價值無幾,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投院平98司執孝字第19137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在卷可參,考量變賣土地尚需支付稅捐等費用且土地持份變賣不易,是認土地持份價值及保單解約金價值合計未顯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債務人97年平均每月薪資為34,566元、98年平均每月薪資為35,590元、99年平均每月收入為30,373元,97至99年平均每月薪資為33,510元,有其97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債務人三年來均任職於立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內容均為清潔工作而無變動,是債務人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34,000元,與過去三年來平均每月薪資大致相符,堪信為真。
(三)次查,債務人之配偶為越南籍人士,不易尋找工作,兩名女兒各為10歲及2歲,亦需人照顧,均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且由債務人之配偶在家照顧未成年子女可免額外支出保母費用,減少必要支出,其配偶如外出工作,個人必要支出勢必增加,工作所得難以負擔保母費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及其個人必要支出,復考量債務人每月支出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人6,833元、對配偶之扶養費用3,542元未逾99年度每人免稅額82,000元即每人每月6,833元,其每月支出之扶養費用共17,208元應屬適當;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10,792元已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布之101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並將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認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6000元。││2.每期在當月15日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債權總金額:641567元(依本院100年7月2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576000元││5.總清償比例:89.7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5964│430│││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40715│2251│││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30615│1222│││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1972│299│││公司│││├──┼────────────┼─────┼──────┤│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4710│979│││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7591│819│││公司│││├──┴────────────┴─────┴──────┤│參、補充說明││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