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83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儷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789號),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巳○○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巳○○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身分證及自然人憑證為個人識別之重要證件,且可預見倘依他人指示提供身分證件,恐遭他人用以申辦金融機構帳戶,而成為詐欺犯罪之一環,致使被害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受損之結果,並得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巳○○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月間,將其身分證照片及自然人憑證提供予某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旋使用前述身分證件資料以巳○○名義申辦取得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甲帳戶)、王道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乙帳戶),並以附表所示方式對辰○○、未○○、申○○、戌○○、壬○○、丙○○、庚○○、丑○○、乙○○、辛○○、戊○○、卯○○、己○○、亥○○、寅○○、酉○○、甲○○、子○○、癸○○、午○○、天○○、丁○○分別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至甲、乙帳戶,旋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巳○○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辰○○、未○○、申○○、戌○○、壬○○、丙○○、庚○○、丑○○、乙○○、辛○○、戊○○、卯○○、己○○、亥○○、寅○○、酉○○、甲○○、子○○、癸○○、午○○、天○○、丁○○於警詢之證述,及其等遭詐欺之訊息紀錄、金流資料。
(三)甲、乙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施行。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偵查中未自白,倘適用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若適用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應認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至於得否易刑處分,則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單一提供帳戶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個人證件予他人,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影響層面甚大,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證件,致使執法人員不易追查本案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所為實屬不該。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犯行,但仍有不確定故意,其所為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非無悔意。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新臺幣3至4萬元、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地○○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受款帳戶、入帳時間、金額
1
辰○○
假投資
甲帳戶
112年11月13日19時20分
新臺幣5萬元
甲帳戶
112年11月13日19時20分
新臺幣1萬元
2
未○○
假投資
甲帳戶
112年11月14日14時31分
新臺幣5萬元
甲帳戶
112年11月14日14時31分
新臺幣5萬元
3
申○○
假投資
甲帳戶
112年11月15日9時10分
新臺幣5萬元
甲帳戶
112年11月15日9時11分
新臺幣5萬元
4
戌○○
假兼職
甲帳戶
112年11月20日17時20分
新臺幣5萬元
甲帳戶
112年11月20日18時47分
新臺幣4萬6000元
5
壬○○
假金彩539明牌
甲帳戶
112年11月21日10時36分
新臺幣1萬元
6
丙○○
假投資輔導方案
甲帳戶
112年11月21日11時33分
新臺幣1萬元
7
庚○○
假投資
甲帳戶
112年11月21日11時40分
新臺幣6萬元
8
丑○○
假運動彩券報牌
甲帳戶
112年11月22分12時2分
新臺幣1萬元
9
乙○○
假課程
甲帳戶
112年11月22日17時12分
新臺幣1萬元
甲帳戶
112年11月22分17時18分
新臺幣3萬元
甲帳戶
112年11月22分17時30分
新臺幣3萬元
10
辛○○
假銷售廣告
甲帳戶
112年11月22分18時5分
新臺幣1萬元
11
戊○○
假投資代操
甲帳戶
112年11月23日16時23分
新臺幣5萬元
甲帳戶
112年11月23日16時25分
新臺幣5萬元
12
卯○○
假博弈
甲帳戶
112年11月24日13時18分
新臺幣1萬元
13
己○○
假投資
甲帳戶
112年11月24日14時13分
新臺幣1萬元
14
亥○○
假投資
甲帳戶
112年11日24日14時21分
新臺幣2萬5000元
甲帳戶
112年11日24日14時22分
新臺幣2萬5000元
15
寅○○
假投資、假博弈
甲帳戶
112年11月24日14時49分
新臺幣1萬元
16
酉○○
假投資
甲帳戶
112年11月24日14時49分
新臺幣1萬元
17
甲○○
假投資
甲帳戶
112年11月24日15時25分
新臺幣1萬元
18
子○○
假投資
乙帳戶
112年11月14日19時1分
新臺幣3萬元
乙帳戶
112年11月14日19時3分
新臺幣3萬元
乙帳戶
112年11月14日19時5分
新臺幣1萬元
19
癸○○
假投資
乙帳戶
112年11月14日21時46分
新臺幣5萬元
20
午○○
假投資
乙帳戶
112年11月15日9時29分
新臺幣5萬元
乙帳戶
112年11月15日9時48分
新臺幣5萬元
21
天○○
假投資
乙帳戶
112年11月15日16時55分
新臺幣3萬元
22
丁○○
假投資
乙帳戶
112年11月17日13時22分
新臺幣10萬元
乙帳戶
112年11月17日13時22分
新臺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