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4號
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債務人洪松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