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5號上訴人勞工保險局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被上訴人辛○○
丑○○己○○戊○○丙○○丁○○庚○○(原名 童秋香 )上訴人子○○○
乙○○○癸○○壬○○(上4人為 謝進坤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薛中興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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