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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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管理條例等貳罪,均減刑為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2、4不應減刑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管理條例等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管理條例等2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4不應減刑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管理條例等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