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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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共危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分別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及現行法)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良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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