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1日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446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02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