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05號原告 廖美琴 被告 湯啟誠 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4,299元,嗣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548,29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8,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510元,應再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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