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67號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黃士倫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裁判費則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已於94年7月27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