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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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67號原告乙○○原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2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1696.03×3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原告僅繳納8260元,尚欠43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