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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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61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送達代收人 劉彥廷 相對人 陳珝博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壹佰參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