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他字第144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肆陸零點 陸伍 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何雅珍 」之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因查無被告真實姓名年籍,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署以107年度他字第1446號案件簽結在案,該案於105年10月28日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所查獲之扣案物1包(驗餘淨重460.65公克)經送檢驗後,認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5年10月28日查獲自美國郵寄至國內郵件(郵件編號:EZ000000000US)內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因無法查知犯罪嫌疑人「何雅珍」之真實姓名及年籍等資料,而於107年6月4日以107年度他字第1446號簽結等情,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及上開簽呈各1份(見他卷第4至9、75至76頁)在卷可參。又本案扣案之煙草檢品1包(淨重460.81公克、驗餘淨重460.65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4月6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353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他卷第10頁),屬違禁物,故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