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秩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秩抗字第2號抗告人即被移送人 李中豪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之108年度秩字第14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李中豪部分撤銷。
李中豪不罰。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下稱抗告人)李中豪與同案被移送人 林威奇 於民國108年5月10日0時10分許。
前往宜蘭縣○○鄉○○村○○路○段○○號(舊路第一家蚵仔煎)地點用餐,與鄰桌用餐之同案被移送人 羅卓文承 因細故引發口角衝突,進而徒手互毆,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裁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二、抗告意旨略以:同案被移送人羅卓文承與林威奇因口角而生肢體衝突,惟伊沒有動手參與鬥毆,僅將扭打在地之2人拉開等語。
三、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而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亦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四、移送意旨認抗告人有出手互相鬥毆之事實,無非以抗告人、同案被移送人羅卓文承、林威奇於警詢時之供述、現場照片
8張等為其論據。惟訊據抗告人堅詞否認有出手毆打,辯稱:我就是把羅卓文承、林威奇2人拉開,但我沒有動手等語。經查:
(一)①抗告人於警詢中供稱:羅卓文承就突然對林威奇說:「看三小」,林威奇就回羅卓文承說:「我是看你什麼」,之後羅卓文承又說了一些話,可是我沒什麼在聽,之後羅卓文承跟林威奇就站起來吵架,羅卓文承就直接將自己那邊的桌子直接翻掉,然後直接踢林威奇的肚子,所以林威奇就與對方打起來了,雙方沒有人使用武器,都是空手等語。②同案被移送人林威奇於警詢時供稱:對方(指羅卓文承)走過來,我就站起來,他就用腳踹我肚子,我就用手抱住他脖子,把他壓在地板,對方掐我脖子,用指甲刺我胸腔,我繼續壓著他的手跟脖子,後來我們就被各自的朋友架開,之後我們互相嗆聲,然後警方到了,他繼續嗆聲,我就沒說話,警方就都把我們帶回派出所了等語。③同案被移送人 羅卓文承固 於警詢中供稱係跟對方2個人扭打在一起云云,惟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跟一個朋友去吃熱炒,我們確實有喝酒,講話比較大聲,抗告人他們一直往我們這邊看,我們酒喝下去脾氣比較暴躁,跟他們說看什麼,我先翻桌,跟他們說如果不爽要講出來,林威奇衝過來我才跟他打起來,只有我們2人打架,之後我們雙方的人都有拉我們,拉開我們,我忘記抗告人當時做什麼事,因為當時場面混亂;應該是抗告人有來拉我們2個,我覺得是他們兩個對我1個,來拉我的朋友也有被我打到,我們雙方的朋友都有進來拉我們,打了大約10分鐘左右,他們一直拉我們直到我們2個人完全拉開才停止打鬥等語。綜上,其等一致供稱當日係羅卓文承與林威奇2人打架互毆,在場之抗告人及其他友人所為則係將鬥毆之2人拉開之情節,應堪採信。是以,抗告人抗告意旨稱其僅有拉開扭打之2人而未參與鬥毆等語,尚非全然無憑。
(二)至現場照片8張僅能證明店內桌椅翻倒,確曾有人鬥毆之情,尚無法證明抗告人有出手鬥毆,是亦難據此認定抗告人確有參與相互鬥毆之情。
(三)綜上所述,本件依移送機關所提之證據資料,均無法認定抗告人確有於上揭時、地參與互相鬥毆,此外復查無相關積極證據足認抗告人有原裁定所指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互相鬥毆之違規行為,乃事證不足,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為抗告人不罰之諭知。
五、原裁定漏未斟酌前開意旨,而遽認抗告人有互相鬥毆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而予以裁罰,有所未合。抗告人否認犯行並提起抗告,並以未出手互毆等語指摘原裁定不當,乃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抗告人李中豪部分予以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45條第2項、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