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704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5行關於「迄今尚積欠本金127,758元及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迄今尚積欠本金73,318元及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