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2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2271號

原告 簡銘陞

被告 林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其借款共計新臺幣242,000元,嗣經其催告返還均未獲置理,被告迄今分文未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業據原告提出兩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擷圖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許弘杰   

附表:

編號

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9月5日0時53分

15,000元

2

111年9月6日7時8分

50,000元

3

111年9月8日22時14分

11,000元

4

111年9月11日15時26分

33,000元

5

111年9月15日20時20分

18,000元

6

111年9月19日14時9分

17,000元

7

111年9月20日17時31分

39,000元

8

111年9月21日22時33分

10,000元

9

111年9月21日22時36分

10,000元

10

111年9月21日22時39分

10,000元

11

111年9月22日22時16分

10,000元

12

111年9月22日22時17分

10,000元

13

111年9月22日22時21分

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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