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45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楊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