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蔡虔祿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被告 林繼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葉力旗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