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43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海洛因貳包(淨重計零點叁叁公克)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