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10號
被 告 陳芊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0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芊憓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