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0巷32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1月2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24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此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本件應減刑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之購博罪案件,經本院於93年8月6日以92年度易字第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該院於94年3月10日以93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可稽,是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聲請人逕向本院提起聲請,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故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檢附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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