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6年度聲沒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個(實稱毛重零點叁 陸玖 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碎錠壹塊,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小包(聲請意旨漏載殘渣袋)、MDMA碎錠1塊,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16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3月15日執行完畢而釋放,經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47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內有不明成分之殘渣袋2個、不明成分碎錠1塊,經送鑑定結果,殘渣袋內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稱毛重0.369公克),碎錠內則檢出MDMA成分一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12月5日管檢字第0950012837號鑑定書1紙附偵查卷可稽。而上開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2個,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是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與外包裝袋,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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