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森林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森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森林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70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69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