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047號原告三信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福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以乙○○為法定代理人,與該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不符,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按,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