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6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連帶債務人 柯明志 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4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33年7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93年7月19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同年7月21日向伊借款2,88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計2,585萬9,514元及自98年11月21日起按週年利率2.3%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60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地目│平方公尺││││││縣市││││││││├──┼───┼───┼──┼──┼──┼──┼────┼──────┼────┤│1│臺北市│內湖區│大湖│二│70│建│24,339│937/100000│甲○○│├──┼───┼───┼──┼──┼──┼──┼────┼──────┼────┤│2│臺北市│內湖區│大湖│二│73│林│30│587/100000│甲○○│├──┼───┼───┼──┼──┼──┼──┼────┼──────┼────┤│3│臺北市│內湖區│大湖│二│74│林│1,325│587/100000│甲○○│├──┼───┼───┼──┼──┼──┼──┼────┼──────┼────┤│4│臺北市│內湖區│大湖│二│271│林│2,298│587/100000│甲○○│├──┼───┼───┼──┼──┼──┼──┼────┼──────┼────┤│5│臺北市│內湖區│大湖│二│275│林│1,390│587/100000│甲○○│└──┴───┴───┴──┴──┴──┴──┴────┴──────┴────┘┌─────────────────────────────────────────┐│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60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所有││││││主要建築││圍│權人││││││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建物│││││││││面積││││├──┼───┼────┼────┼────┼───┼───────┼───┼───┤│1│229│臺北市內│臺北市成│鋼筋混凝│第1層│陽台4.58│全部│甲○○││○○○區○○○○路294│土造(4│84.82│平台4.17││││││段二小段│巷23弄1│層)│第2層│露台38.05││││││70地號│號││73.11│花台0.68│││││││││第3層│涼亭7.29│││││││││60.34│屋頂突出物│││││││││第4層│5.76│││││││││34.64│避難室兼停車場││││││││││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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