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未更正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未表明本票票號039383之提示日。經本院民國99年
3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