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