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告奇井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雪華 被告 葉生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155元、給付工程款部分金額158,500元、解除契約沒收工程款金額450,000元、及廢棄本院民國100年度簡上字第14號確定判決部分金額300,000元,以上合計1,116,65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6,6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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