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合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2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彩金大聯盟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進合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323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9月15日確定,100年9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彩金大聯盟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1,
960元整(詳99年度保管字第478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