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其竊盜犯行為複數,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
96年10月24日起實施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其犯嫌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著自民國97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淑華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