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40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委任狀(應由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委
任狀,非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