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8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第二審判決(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張家銘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其並未敘明有何再審事由,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胡忠文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