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605號),本院受理後(原簡易庭案號:101年度苗交簡字第707號)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
3款之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雄於民國101年6月9日下午2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荷蘭村社區之友人家中飲用酒類後,於同日下午3時許,仍因飲酒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離開該處欲返家。於同日下午4時20分許行經苗栗縣頭份鎮○○里0鄰○○0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經遭警攔查發現其酒後駕車,而於同日下午4時33分許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達0.72MG/L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101年8月23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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