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鋕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鋕杰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鋕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楊真明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附表:
受刑人張鋕杰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7日│99年02月11日│99年0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5332號│第453號│第453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審交易字第49號│99年度訴字第447號│99年度訴字第447號││├────┼──────────┼──────────┼──────────┤││判決日期│99年06月09日│99年09月21日│99年09月21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交易字第49號│99年度訴字第447號│99年度訴字第447號││├────┼──────────┼──────────┼──────────┤││確定日期│99年07月05日│99年10月19日│99年10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57號(南投地檢99年│2515號(南投地檢99年│2515號(南投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590號)│度執更字第590號)│度執更字第590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易科罰金完畢│││││)│└────────┴──────────┴──────────┴──────────┘受刑人張鋕杰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99年05月28日│99年0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210號│421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624│100年度上訴字第1624│││││號│號│││├────┼──────────┼──────────┼──────────┤││判決日期│100年09月13日│100年09月1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091│101年度台上字第4091│││││號│號│││├────┼──────────┼──────────┼──────────┤││確定日期│101年08月09日│101年08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977號│第1977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刑│││││期期滿日為109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