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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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03號原告庚○○
甲○○己○○丙○○乙○○戊○○前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號8樓之7」,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