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字第28號再審原告 沈祖海 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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