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及7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因強盜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及7月確定,並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5月2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1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0年11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611號函及所附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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