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子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子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子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120日,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此外,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7之罪,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如該編號備註欄所示拘役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已逾刑法所定120日上限,遂以120日為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仍逾上述日數限制而同以120日為限),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竊盜罪,行為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7至9月,犯罪手法相似,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暨各罪所生損害、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與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經宣告折算標準俱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另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之立法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刑,俱屬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定刑之可能刑度尚屬輕微,且受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拘束,可資裁量減讓之幅度有限,是認顯無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品宗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9月6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067號111年1月1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067號111年2月9日前經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2竊盜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9月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竊盜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19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022號111年2月1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022號111年3月16日4竊盜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8月2日110年8月15日(共2罪)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竊盜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8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竊盜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74號111年5月12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74號111年6月15日7竊盜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9月2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0號111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0號111年7月6日8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10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39號113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39號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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