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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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99號上訴人 張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建隆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
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8,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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