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63號上訴人藍海新通路策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佳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陀才煒 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63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