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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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福 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 選任辯護人 林彥霖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正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8年5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7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