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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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四號
聲請人丙○○○
己○○庚○○乙○○戊○○丁○○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辛○○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業經聲請人以新台幣三百萬元供擔保後扣押相對人之不動產,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為通知相對人於二十日之期間行使權利,經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寄發存證信函未果,惟據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住所並無變動,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郵局退回信封各乙件為證。
三、本院經審閱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郵局退回信封,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