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台灣天仙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命被告於自由時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部分,為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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