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703號債權人 彭勝忠 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嘉佑 律師、 陳易聰 律師債務人 蘇盈承 即沅德中藥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伍拾捌萬貳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